强化对“碰瓷”违法行为的打击
02-17 作者:蜜糖
如日前媒体就报道了一起典型的“碰瓷”案件:5月底以来,重庆一辆出租车半年内遭遇十几起交通事故。警方调查发现,每次事故后,司机杨某会以对方责任为由,主动提出私了,杨某每次都能轻松获得1千至5千元不等的赔偿金。同时,与杨某私交甚好的出租车司机龚某也有碰瓷嫌疑,并且作案用的车都是同一辆。经审讯,今年以来,杨某累计作案15次,诈骗金额1.8万余元;龚某累计作案10次,诈骗金额1.2万余元。目前,两名人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这样的“惯犯”,就应该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
需要指出的,强化对“碰瓷”违法行为的打击,并不等于要不加区分地“严打”,其首先还是得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如一些“碰瓷”行为的界定就需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边界,不能一味谋求“刑事化”解决。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指出,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指导意见》也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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