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用大明律————风云•党崇雅明末清初30年长篇小说之二
乞用大明律
————风云•党崇雅明末清初30年长篇小说之二十一
杨广虎
“帝问天下事,官贪吏要钱。八方七处乱,十灶九无烟。黎民苦中苦,乾坤颠倒颠。干戈从此起,休想太平年。”这是崇祯皇帝 扶乩之后神仙的回答。
崇祯皇帝死了,李自成走了,大清定都北京城,历史就是这样变化莫测。
“降官皆生悔心,有为僧道乞丐而遁者,或伪死盖棺窍其下而出城焉。”(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虽然说顺治皇帝举行了开国大典,但是一个明朝留下的泱泱大国,千仓百孔,哀民四野,心腹大患农民军此起彼伏,抗清复明之火遍地燃烧,这一切的一切,谁来整治?
圈地、投充、逃人,社会动荡不安,人心惶惶不稳,大清还没统一,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深陷各种困境中的大清摄政王多尔衮苦苦求索,希望走出一条路来。
顺治皇帝即位是才六岁,来到北京,才七岁,充满野心的多尔衮不准顺治皇帝读书,让他只坐坐龙椅而已,自己在后摄政。其实,大清的天下就是多尔衮的天下。
为了加强统治,皇太极一手创建了“三院八衙门”, “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分掌记注皇帝起居、编立史册、撰写实录、草拟国书制敕及为皇帝进讲等。内三院设大学士、学士等,可参预国家机要。“八衙门”除了明朝的“六部”,加上了都察院和理藩院。官员全为满族权臣。
《尚书》中写道:“刑罚世轻世重。”作为刑部左侍郎的党崇雅很着急,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制度,怎能依法治国?大清的满族刑部尚书不懂,自己多年前在南阳做过推官,懂得明律。乱世从严治国,盛世从宽治国,在这种乱世之下,没有新的法律出台,要整治吏治,唯一的选择,只能暂用大明律了。
“刑乱世用重典,治刁民以酷吏。”党崇雅不希望看到这些。
顺治元年(1644)八月初一,刑科给事中孙襄就上疏:“定刑书”、“存国体”,认为“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清朝刚建,需要参照旧律,裁繁补略。
党崇雅也奏言道:“在外官吏,趁兹新制未定,不无凭臆舞文之弊,并乞暂用明律,俟国制划一,永垂令甲。“
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轻重等弊,指参重处。”
多尔衮考虑满族皇亲国戚刚来北京,需要稳定一段时间,答复:“在外仍照明律行。”
十一月党崇雅又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于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罹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1459),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秋审是清朝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被视为“国家之大典”。秋审的五种处理方式分别是:一为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经皇帝御笔勾决,于霜降后冬至前处决;二为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留待下一年秋审再作决定;三为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罪犯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四为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一般发回原省重审;五为留养承祀,指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的,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并枷号示众后释放。
秋审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便于纠正冤假错案。
人命之大,大于一切,要慎用刑而不留狱。
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大明律》,是在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先后颁行《大诰》﹐《大诰续编》﹑《三编》﹐二十《大诰武臣》等,每家一本,背诵学习,到了明中后期,阉党专政,厂卫霸权,法律逐渐成了一纸空文。
多尔衮批示道:“法律至重,国宪有常。历代帝王莫不刊定刑律。”传刑部尚书,满人吴达海,刑部左侍郎党崇雅等人修订《大清律》和《大清律集解附例》。
时不待人,鼎革之初,急需要一部法律。党崇雅全身心投入到了修订律例之中去了。
没有想到,南北党之争又开始。
顺治二年(1644)七月,御史吴达弹劾冯铨,他疏言,“今日用人皆取材于明季……逆党权翼,贪墨败类,此明季所黜而今日不可不黜也。”此外,他还希望多尔衮重视“江南既定,人材毕集”。八月初一,吴达再劾冯铨,列其罪状有三:一、冯铨是魏忠贤之义子,仕清后揽权纳贿,曾向姜瓖索银三万两,准以封官,恶习不改。二、纵令其子于内院盛宴诸官,终日欢饮,趁机结纳党羽。三、“票拟自专”,“使人畏惧逢迎”。吴达力请多尔衮罢黜冯铨,“以肃政本”。紧接着,给事中许作梅、王守履和御史桑芸也纷纷疏劾之,而言词最为激烈者是御史李森先。他一方面把明亡之因和冯铨的历史紧密相连,同时又指出现在刑部党崇雅各官对冯铨诸罪不敢问、不想问的原因。他“深忧”此类奸相误国,请求多尔衮“立彰大法,戮之于市”。
飞来横祸,互相倾轧,党崇雅没有想到,自己会又陷入无尽的人为斗争中去,整天提心吊胆。修订律例,是他的重中之重。
多尔衮亲理此事。刑部大臣启奏吴达等所劾不实,俱应反坐。多尔衮命再行面质。冯铨逐条反驳,毫无愧色。廷讯结果,一是所劾诸事“俱无实迹”,二是“前朝旧事不当追论”。多尔衮认为冯铨等人不是有过,而是有功。他们薙发在先,遵法勤职,甚至“举家男妇,皆效满装”。这样的有功之臣无端被诬,分明是李森先等人“结党谋害”!他厉声责问上疏诸臣:“何乃蹈明陋习,陷害无辜?给事中龚鼎孽又旧话重提,“冯铨乃背负天启,党附魏忠贤作恶之人”。冯铨立刻反唇相讥,指发龚鼎孽曾降李自成,官为北城御史。多尔衮遂问此事属实否,龚鼎孽只得以魏征也曾降唐太宗为己辩解。龚鼎孽自比魏征,把李自成比作唐太宗,听此,多尔衮斥之“无耻”,只配缩脖静坐而已。仅仅几天后,李森先、许作梅、桑芸等人不是夺官,就是降调。
很庆幸,冯铨胜利。党崇雅没有被无名牵连。
顺治二年(1645)五月“命内三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李建泰、范文程、刚林、邧充格等纂修明史”,笼络人心,加强统治。
党崇雅自知,修订《大清律》比不得修《明史》,处处要为老百姓的性命考虑。
现实是,“扬州十日”继续,多铎师至南京,故明福王朱由崧及大学士逃遁太平,忻城伯赵之龙、大学士王铎、礼部尚书钱谦益以城投降。
在修订过程中,党崇雅发现“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大明律》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厂卫横行,《大明律》备受破坏。
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党崇雅费尽苦心,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世祖顺治御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抚临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拟议。律例未定,有司无所禀承。爰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书成奏进,朕再三覆阅,仍命内院诸臣校订妥确,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尔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低昂,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冀几刑措之风,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孙臣民,其世世守之。”
《大明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法不责上,只对底层官吏,例如,“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明代的衙门,有“三班六房”的建制。所谓“三班”,即负责缉捕罪犯、看守牢狱、站堂行刑等职务的快、皂、壮三班;所谓“六房”,则是与国家六部相对应的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三班里设有衙役,六房则由胥吏负责。三班六房里的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官员。《大清律》三十卷,十册(2函),律文459条,强化皇权,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维护满族特权和宗法制度,重农抑商。
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
要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梦想。党崇雅只能尽力,满汉一家,说到底,大清还是满族人的天下。
行刑不公,法外有法。这些,怎样解决?
2014年6月22日匆于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