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角色

“我们都是社会关系网中被束缚的脆弱生物。”社会心理学家斯坦利·米尔格莱姆如是说,他所说的束缚指的是社会规范,即我们应该如何指导自己行为的准则,如果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服从就会受到奖赏。社会规范是人们生活的准则,就像蜘蛛网一样具有广泛的覆盖性。社会规范可以使我们有预见地、有秩序地与他人相互作用,从而达到更和谐的生活。否则,那些离奇、偏执的思想和行为将会被认为是异类,或者会受到社会的鄙视和惩罚。即在社会规范面前,你不需要去考虑得太多;在社会规范面前,你不需要做出一些违背约定俗成的规则。

在社会规范中,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即外显的法律法规和内隐的文化习俗。这两种都要求人们遵守,但具备不一样的服从效应。法律法规是约束人的行为规范,具有必须服从性和不可抗拒性,否则就会受到实质上的惩罚;内隐的文化习俗则更多地偏向道德和遗传上的服从,不具备强制性,却有一种约定俗成的效应,若是违背了,一般不会受到强制性的制裁,而会受到道德层面上的谴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素质普遍提高,法律的普及也越来越广,必须服从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大家都会自觉地去遵守的准则,有着普遍和强硬的约束手段。二战期间,德国当局把不能报道也不能评论的指令当成党国的秘密,按照《刑法典》的规定,“泄露国家机密者,处死刑……以泄露为目的,而着手取得国家机密者,处死刑或无期重惩役”。这就是一种强硬的、必须服从的法规。在德国《波森日报》工作的一位职员偶尔把戈培尔每天向新闻界下达的一份密令副本泄露给了外国记者,结果被判了死刑。

文化习俗作为一种必须服从的法则,它具有内隐的特征,不需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大家都具备服从的心理倾向,即一个人或群体对自己国家、民族、群体的一些特定礼仪的理性认同和感情认同。比如,在有些国家,人们问候陌生人时一般不握手,中国的满族人是不会吃狗肉的;在西方国家,中产阶级普遍相信个体应该对他们自身的行为负责,而在中国、日本、韩国,人们要比西方国家的人具有更高的集体主义倾向。

这样的案例只是民族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思维和观念,人们会主动去遵从。但是,观念浮动的弹性会比较大,不具备不可更改性,比如一个人在新的环境中就可以被重新塑造。还有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特定的民族礼节,类似于本民族区域内的法律。违背了它,可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但具有不可更改性,并非在一定时间内或多么强大的人物和力量对几个或一群人进行感染、教化就能改变。

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家庭角色中,妻子、丈夫、儿子、公婆、父母之间扮演的家庭角色是有严格的级别规范。以妻子为例,她必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相夫教子。她在家庭中的角色被规范或被奴役为一种狭隘的服从和强制的遵守,即必须遵从“三从四德”的礼仪。倘若妻子不小心违背了丈夫、公婆的意愿,内心会产生恐惧和内疚,不敢去面对他们。我们的社会就是一个大舞台,“生、旦、净、末、丑”,每个人都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每个人都要遵循特定的角色规范,否则,就演绎不出一场精彩的节目。(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对社会和他人的期望,在以不同的角色来参加社会活动时,就会引起不同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变化,即产生角色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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