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救济和司法腐败
自我救济和司法腐败
一女士把她多年的积蓄——一笔巨款借给了朋友,可到期后却一直拖欠不还,严重影响了这位女士的生活。无奈之下,这位女士把朋友起诉到了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又经过申请执行,可就是执行不过来。她听到这个朋友在别人面前发话说:她不是告我吗?那就叫她等着吧,我把钱花给法院也不会还她。
这个消息,等于朋友是决定不会还她,让她彻底的绝望了。
绝望之下,倒又出现了生机。有人给她介绍了一家讨债公司,让她不要泄气,试试再说。她听从了这个建议,很快联系上了这家讨债公司。双方谈好费用,即刻就行动了。
既然是专业讨债公司,的确很专业,手机定位、车辆定位操作非常熟练,马上就确定了欠债人的车辆所在位置。讨债公司工作人员带上这位女士,没什么困难就找到了欠债人的车辆,一看车上坐的是欠债人的老婆。一个身手很利索的工作人员走上前去,敲车窗和车上的女士搭讪,车上的女士不知所以,顺手就打开了车窗。这位工作人员看到车钥匙在车上插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伸手打开车门,之后把车上的女士强行拽下车。车上女士大喊:“谁敢抢我的车?”这时债主出现,接上火就吵闹起来。这个机会,讨债公司工作人员就把车开走了。
欠债人的老婆报警,一会儿警察赶到,两人都被带到了派出所。(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到了派出所,这位女士出示了判决书和执行裁定,警察也没办法。可欠债人的老婆却火急火燎的打电话找人,拉着这位女士不让离开。不一会儿,欠债人一方来了一帮人,有带头的找所长协调。不知和所长说了些什么,所长竟命令下属把这位女士扣起来。
欠债人的老婆以为既然把债主扣起来了,车辆要回就没问题,就先回去了。
欠债方一帮人离开后,所长对这位女士说:“今天这个事儿可大可小,放你走吧,对方吵闹着要以抢劫罪告你。不放你走吧,我们也不想麻烦。但我们有权力拘留你,然后看你的态度,决定是否报批立案。”所长说完这些话就离开了。之后一个警察过来,小声对这位女士说,让家里送来五千元钱就放人。这位女士不知道到底有多么严重,就给家人打电话把钱送了过来,然后就被释放了。
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项:
一、警察应不应该扣人。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允许介入经济纠纷。可是这个问题看似经济纠纷,实际上不存在经济纠纷,而是经过法院判决又已经裁定了的正在执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告知这位女士把强开走的车辆交给法院执行局处理,更不应该扣留这位女士。
二、警察给这位女士要钱是什么性质。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三、法院执行局执行不力造成的这个事实。如果是时间短,执行局说案件多忙不过来还可以谅解,但如果长时间押着案件不执行,这中间就有问题可寻了。
四、执行案件申请人在法院执行不力,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利用自我救济的方式强抢车辆算不算违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争议,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并不按照违法处理。因为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再加上法院执行的力度不够或其他情况的综合反映。
前几年有一位当事人反映一个执行案件,说案件申请执行后一年多了,法院执行局就是押着不执行。每次过去催问,执行人员都是不经考虑地随口答复:找不到被执行人没办法。申请人无奈,就自己寻找。通过多方打听还真的找到了,当事人满心欢喜,立即打电话告知执行人员。可是想不到执行人员却说那天是星期天,召集不到人,就推却了,结果瞪着眼失去了这个机会。当事人还继续寻找,第二次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车辆,自己先扣住,等执行人员过来开到了法院。这辆车以后又经评估,定价为十三万元,这时候问题又出现了。当事人愿意这个价格要这辆车,同意折抵执行款,可法院却不同意,最后却以十二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当事人为此质问执行人员,他们却还振振有词,以什么手续费、办案费等等糊弄当事人。
现实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确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象。然而,当事人向上级反映,也不一定有用处。很多情况下,上级随口推说一句——这都是下面做的,也没听谁汇报过啊!只一句话,就可推到不置可否的状态。
腐败,涉及到社会机构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也应该包含在内。然而,涉及案件的当事人,明知道存在腐败,可大都选择了忍气吞声,因为害怕引起对自己更为不利的后果。因为司法人员也是一个群体,具有无尚的司法权威,得罪一个有时候也恐怕牵动一个群体的不满。
很多人看到的事情只是问题的表面,极少数人才能看到事情的真相。很多时候看到的现象不一定是真实的,如果受到表面现象的迷惑,那就会陷入更为万劫不复的境地。
2015年11月20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