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中涉及老年人房产的分配方式及相关的问题
近些年,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以及旧城改造运动的普遍兴起,在拆迁安置中涉及老年人房产分配问题上,出现了很多家庭成员之间、出嫁女与娘家兄弟之间等等诸多的纠纷,有些还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有时大家可以理解为家务事,但却无不折射出时代的缩影和体现出的人情冷暖。笔者根据这些年的业务积累,把这些问题进行分类和总结,撰文如下,以期能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老年人主动分配自己的房产
民间有一个谚语叫“老不欺心,小没良心”,这句话说的是作为父母的老年人,在对待子女方面从不会出现半点的不公和私心。而作为子女呢,在对待老人的问题上却往往是大打折扣,甚至有些还极不像话,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坏了良心。良心是什么?良心就是做人的底线。
城市扩建圈占的大都是郊区农村的土地,涉及到的也大都是农民,而农民的家庭观念和城市人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是对财产占有问题上不存在什么私心,总认为都是共同的,甚至大部分老年人还认为自己的财产早晚都是儿女的。
这种农民固有的思想,在涉及到拆迁安置房产的分配问题上,很多老年人根本不考虑自己的后路,当村委会或拆迁办的人问起安置的房产登记为谁的名字时,老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回答:登记到子女的名下。遇到子女不止一个时,有些老年人还会提前告知:按照房产面积给几个子女平均分配。
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了。老人的这种决定,其实是建立在对子女充分的信任的前提下的。如果子女能像老人一样的心态,一样的顾及亲情,顾及孝道,那么也不会发生什么纠纷,平安无事。(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二、老年人被动分配自己的房产
在拆迁安置房产分配的问题上,有些老人没有主见,只知道随大溜,人家咋办自己就咋办。这类老年人虽然说不上被动,但也说不上主动。
单说被动,也分为两几种情况:一是子女之间协商,把属于老人的房产作出分割方案之后,带着老人到村委会或拆迁办,要求老人在有关手续上签字。这种情况如果遇到子女们都很孝顺,把老人的晚年安置得非常舒适,也无话可说;怕的就是遇到第二种情况,就是子女们作主把老人的房产分割后,逼迫老人在有关手续上签字,在老人不能自理需要赡养的时候,却互相推诿,谁都不愿尽孝。
三、强势的老年人把房产送给偏袒的某个或数个子女
这类情况,也不少见。强势的老年人,表现在性格上独断专行和平时喜欢当家做主作风霸道方面。换句话说,就是存在蛮不讲理的缺陷。
自己的房产自己处理,不管怎么说,都是合理合法的。然而,却存在对待子女之间的不公平。比如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哪个或哪些子或女合得来,就决定把自己的房产给谁;平时嫌弃哪个或哪些子或女;哪个或哪些子或女在老人面前说话好听等等情况。因为这些老人还不算太老,没有经历过不能自理需要有人伺候的境况,所以还分不清谁孝谁不孝,有些甚至明知某个子或女不孝却经不起花言巧语的诱惑。
属于自己的房产送出去,就成了接受的子或女的了,引起自己和子女之间、子女和子女之间的怨恨不说,同时也留下了真的需要人赡养的时候却得不到的后患。
当然,任何情况都有例外。比如有的老人在处理自己的房产时,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只给子,不给女。或者给子多,给女少。这些情况,如果处理得当,也不会出现纠纷;如果处理不当,理所当然地也会出现纠纷。
四、强势不讲理的子女霸占老人房产的情况
子女众多的老人,子女之间总会存在着强弱的分别。子女不怕强势,就怕不讲理。这种强势又不讲理的子或女,在兄弟姐妹之间野蛮习惯了,总是把兄弟姐妹当成欺负的对象。比如有的老人子女的其中一个,平时不孝顺,一听说拆迁要分房子,立刻表现得比谁都孝顺,哄着骗着把应该分配给老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依仗自己的强势地位,对于兄弟姐妹提出异议,则是满不在乎。因为知道兄弟姐妹们论吵超不过他(她),论闹闹不过他(她)。
五、二婚中老年妇的房产权益受到侵犯
这个问题提到的二婚中老年妇女,指的是在拆迁之前就已入嫁所属的村子里,已婚的时间不等,户口已落在了村里,和其他家庭成员同一个户口本。因为属二婚,又因为年龄的问题,这些中老年妇女婚后并没有再生孩子,有的还尽心尽力替再婚老伴抚养其孙子孙女,实际上也已融入了新的家庭。如果不是遇到拆迁,一家人可能会和睦地继续生活下去。然而,即使是遇到拆迁,这些中老年妇女也应该享受普通村民或家庭成员应该享有的待遇,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
有的情况是二婚中老年妇女的继子女,对继母对家庭的贡献不但不感恩,却反而忘恩负义,在取得安置房产时径行把继母排斥在外;有的是这些中老年再婚妇女的老伴,不顾及夫妻情分,主动把自己和妻子应得的房产让给子女,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这类还涉及到村委会(包括村两委),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时,不顾及再婚中老年妇女的诉求,坚持维护中老年再婚妇女的老伴和继子女对安置房产的无理分配的要求。
至于再婚中老年妇女所带的子女所应享受的权益的保护,更是无从说起。
六、由拆迁安置房产分配所引发的老年人权益的诉讼
因拆迁安置房产分配、特别是侵犯老年人权益引发的诉讼,近些年成了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类型。对于律师接案也是一样,统称为拆迁引发的涉及老年人的财产分割的侵权纠纷。既然称之为诉讼类型,也就是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点的诉讼。比如有起诉子女侵犯老年人房产所有权的诉讼;有因子女不履行赡养协议(房产分配在协议之内)引发的诉讼;有子女之间为争夺老人房产引发的诉讼;有在老人过时后引发的继承权纠纷诉讼;有再婚中老年妇女起诉丈夫和家庭成员侵犯其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还有的因为老年人放弃了房产所有权造成的老无所依而引发的赡养纠纷的诉讼;甚至更有遗弃老年人的刑事自诉案件等等。还有个情况,就是诉讼时村委会、拆迁办、房管局等都可能会成为共同被告。
七、合理的、合法的处理方式
这些年,笔者不但代理过拆迁引发的侵犯老年人房产权益的案件,还帮人写过很多赡养协议、分家协议、财产继承协议、遗嘱,解答的这方面的咨询更是数不胜数。
遇到老年人咨询怎样处置自己应该分得的房产,笔者首先会劝说他(她)们,不要在生前就放弃所有权。至于过世之后遗产的分配,可以立下遗嘱,说明自己的房产谁孝顺就给谁。
有些老年人心疼儿女继承遗产时要出过户费,非要在拆迁安置时把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直接登记在儿女的名下,这时笔者就会劝他(她)们一定要签订赡养协议。并且在赡养协议中必须注明,这种协议的生效是有前置条件的,那就是接受老人房产的子女一定要完全履行赡养协议的约定。如果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或中途变卦,那么协议中涉及的房产是随时可以收回的。其实这是一种预期合同的形式。这种协议包括子女和老人之间的协议,也包括智障老人子女之间的协议。这种赡养协议,一般都要求村委会作见证。
有的年轻人也咨询,老人不签订任何协议,因为信任或偏袒兄弟姐妹中的某一个,而直接同意把自己的房产登记在某位兄弟姐妹的名下。遇到这种情况,只有按一般的法律常识来解释。第一:只要老人属于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第二:即使老人存在偏袒,但也不要抱怨,常说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第三:至于赡养老人的义务,当然是取得老人房产的子女应该多尽赡养义务。如果到老人不能自理时被遗弃,那么老人的房产还可以通过法律收回。
遇到有智障的老年人的子女咨询,这种情况有点复杂。第一:如果老人是间歇性智障,子女们应在老人清醒时请村委会成员在场确认、见证,签订赡养协议。如老人清醒时指定要把自己的房产给予某位子女,其他子女可以不在场。害怕出现遗患的话,可以申请公证处公证;第二:老人完全智障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必须由全部子女在场,由村委会主持,大家协商一致达成赡养协议。是否经过公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再婚的中老年妇女咨询侵犯其权益的事,首先劝其尽量协商,哪怕协商时让点步。真的遇到对方特别不讲理时,只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这类纠纷在协商期间,村委会的认识和态度的正确与否很关键。排外心理和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一定会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遇到这类纠纷还是尽量协商解决为好。本来是一家人,闹到到对薄公堂,实则是很伤感情的事。特别是作为子女,应尽量多点孝心,少点贪婪。不管怎么说,子女与父母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永远是无法替代的,何必非要为争夺一点房产而翻脸成仇呢?
作者:宋建宇
2018年12月19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