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彩礼及与之相关的问题
结婚彩礼,是当下每个有子女的家庭,或者每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都绕不开的话题。女方要彩礼是否应当?男方是否应该出彩礼?彩礼多少才算合适?是否涉及道德问题?是否涉及法律问题?因彩礼问题出现纠纷怎么处理?等等一系列问题,逐渐形成了民事纠纷的一个较大的类型。又因为离婚纠纷案件的增加,涉及到彩礼问题的,更是成为一种现象。所以,这篇文章就是想把涉及到彩礼纠纷的一些具体问题归结一下,目的是当出现彩礼纠纷时,让大家有所参考或者有所借鉴,以促使化解矛盾,让结婚这种人间喜事不被干扰,达到各方皆大欢喜的结果。
一、彩礼的来源
彩礼,是我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那时就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代。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取缔了彩礼制度
1934年4月8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后,开展了“破四旧”运动,很多封建礼制类的旧风俗被取缔,其中就包括婚姻缔结中的彩礼制度。当时除了彩礼制度被取缔,还包括结婚大操大办等等。盛行的则是越简单越好,越节约越好,以至于发展到集体婚礼的方式,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欢迎。那个年代的人们普遍性地都很朴素,一支钢笔、一个笔记本,或者一条围巾等小小的物件就可以作为定情信物,像赵本山和宋丹丹演的一个小品中的一件“唯一的家电”——手电筒就可以得到女士的芳心。结婚时也就是大家坐在一起吃顿饭;有的更简单,买包糖给大家散发一下就行。有的单位为婚龄职工举办集体婚礼,大家一起上台给台下众人鞠个躬,领导送上几句祝福的话就结束了,饭都不在一起吃。每个时代都有其特色,习惯了之后,人们也没有感觉有什么不好,倒是在这个取缔彩礼的问题上,还非常让人怀念。
这个状态保持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因为改革开放不但促进了经济的复苏,表现在思想上的解放就是人们不再受正统的“继续革命”式思想的束缚,不免就出现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倾向,结婚彩礼——这个旧时代的习俗,也就应运而复生。(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三、女方是否应该要彩礼?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现实中也不可能一刀切地说对与不对,或者应该不应该。既然出现了这种现象——或者习俗,也就有它的合理性。这个合理性一般是从彩礼的用途来解释的。比如女方收了彩礼是作为结婚时的费用使用的;有的彩礼的一部分还会返还,也就是作为女方的陪嫁钱,其实到最后都是新人双方的财产;也有的是表示对女方父母的尊重和感恩,把女儿养大却不能陪在自己身边,好像是补偿性质的;也有一种面子问题包含在彩礼里面,好像收不到男方的彩礼,在亲戚邻居面前就很没面子似的。这些说法,每一种都不好说是对还是错。
四、要彩礼过分的情况下会造成感情裂痕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在法治社会非常流行的一句话。涉及到是否应该送或者应该要彩礼的问题上,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然而,彩礼金额多少的掌握,则是这个问题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协商之后,都能确定一个双方都很满意的金额,婚礼也就可以顺利的举办。但是也不排除出现因为女方要彩礼而引发分歧和矛盾的情况。比如,女方明知男方家里钱不多,非得催着逼着男方出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彩礼金额。这个情况,有的男方答应之后,就开始到处借债;有的让男方感到十分为难,因为借债都没地方可借;有的反过来恳求女方能不能少点,却遭到女方的拒绝。
主张多要彩礼的女方父母,大都是为了女儿婚后的生活着想,万一女儿婚后生活不济,彩礼就可以派上用场。然而对于男方的父母,很多则是犹如被洗劫了一番还不止,可能还会由此要还很多年的债。有的女孩在恋爱时,则是相信爱情的纯净和忠贞,遵守一切爱情的发展规则,但遇到谈婚论嫁时,则一切都听从父母的安排,好像自己没了主见;也有的女孩恋爱时很正常,可等到谈婚论嫁时,却像变了个人儿似的,极力向男方索要彩礼。
这些情况,实际上都会给男方的心理留下阴影,即使凑够了彩礼,达到了结婚的目的,何时想起来内心总是有被石头压着的感觉。恋爱时的热情奔放,无忧无虑的心情,早已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不再相信纯真的爱情,面对婚后的妻子,好像有点陌生,甚至有种被欺骗或者商品交易之后的冷漠,感情打了折扣是肯定的,只是尽力隐瞒而已。
五、几种异常的现象
既然要彩礼列不到法律上,又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就列不到道德上。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特殊的情况。
第一是男方越有钱,女方则越不敢要或者不敢多要彩礼。这个情况应该是男方比女方有钱。女方应该是考虑既然男方或家里钱多,就不存在婚后生活中会有风险;再者就是如果提出高额的彩礼,可能会遭到男方或家人的反对,直接影响婚姻是否能成功或者婚后的生活是否会幸福。因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都是趋利避害,所以女方自会作出十分明智的选择。
第二是男方越没钱,女方则越不会不要或者少要彩礼。这个情况大都表现在女方父母的态度上,当然出发点是为了女儿好。由此拉弓拉崩的也有,因为男方实在满足不了女方的要求,只有放弃结婚,以及这段爱情,这个结果是最让人唏嘘的。
第三是双方都有钱,或者女方不要彩礼,或者男方主动送彩礼,总之双方都是和和气气的,结婚当然十分顺利。
第四是女方比男方有钱,却主动不要彩礼,甚至还会承担男方应花的费用。这个情况很少见,但也不是没有,这是很多家庭贫困的男生都希望出现的奇迹。
六、婚前的彩礼返还
第一是结婚之前,女方反感男方出彩礼不干脆,讨价还价,出了一部分,但却达不到女方的要求,女方就认为是男方没有诚意;或者是男方满足了女方的要求,但为了凑够彩礼却债台高筑,女方考虑婚后可能会陪着男方一起还债,会有罪受,便产生嫌弃男方家里穷的心理,就不同意结婚,主动退还彩礼。
第二是在满足不了女方坚持要高额彩礼的要求时,男方不得已而放弃结婚,主动要求女方返还已交过的部分彩礼。或者满足了女方的要求,但又为女方逼迫他借债而生恨意,继而对感情绝望,便取消与女方结婚的计划,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七、离婚时的彩礼返还
这个情况,是指婚后时间不长,因为彩礼或者其他纠纷,造成男女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的。反之,如果结婚时间很长了,就不存在彩礼纠纷了。
结婚之后,男女双方因为彩礼出现家庭纠纷的现象是很多的。虽然结婚是大喜事,但因为男方结婚时被女方索要了很多的彩礼,造成外欠很多债,这样可能就会使男方或男方的父母心中十分窝气,不由自主地在婚后就会爆发出来。这种怒气或怨气的爆发,自然会产生摩擦,并且还会从小到大,以至于升级为不可调和。男女双方之间直接的摩擦,则是速度很快地就会造成感情破裂;男方本人不在意,父母不依不饶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就可能间接地造成男女双方感情的破裂。当然了,这些情况只存在于一部分的家庭。有的家庭则会把女方要彩礼带来的怒气或怨气转化为动力,认为更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但毕竟人和人的思想性格不同,处理事情的方法也就不同,造成不同的结果则也是必然的。
返还彩礼的纠纷,除了婚前,婚后的则包含在离婚纠纷之中。有的通过介绍人或者通过当地有威望的人或者村委会、居委会领导的调解,对于返还彩礼可以达成和解。有的则调解不成,以至于对簿公堂,闹得跟仇人一样。
八、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2004年4 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包括虽然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第二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个情况是指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续,但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第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支持返还彩礼的条件,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意思是说,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就不支持彩礼的返还。第一项属于婚前发生的,则没有这个限制。
至于彩礼返还的额度,法院会根据整体的情况来总结双方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双方的过错大小程度等方面的因素,来判定彩礼返还的额度(全部还是部分)。
九、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第一,如果男女双方还处于恋爱阶段,一方为了向对方表达爱意,自愿赠送给对方财物,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中,赠送的财物并不能划分在彩礼当中,这种只能被列为赠与的关系,是不能够要求对方返还的。
第二,婚前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又属于自愿,也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果婚前以结婚为条件——或者说为前提赠与的财产,一旦无法结婚,即使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
十、婚宴花费不算彩礼范围的规定
男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有的把举办结婚宴会的费用也要求女方共同承担,这个要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这些花费属于消费性的举办婚礼的费用,并不是真正给与女方的实物或钱财,是不应让女方承担的。
关于彩礼的问题大概也就是这些了,要说需要补充的话,那就是以婚姻的名义进行诈骗的情况了,但这个则属于刑事犯罪案件的范畴,在此就不多谈了。
总之,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涉及双方的家庭,自然会变得复杂起来,不像恋爱时的单纯和无牵挂,遇到彩礼问题的纠结也是必须面对的。为了双方婚后能够幸福甜蜜地共同生活,男女双方都应尽力处理好彩礼这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不然,将会给婚后的生活,埋下不同程度的隐患。
完稿于2020年5月6日中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