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2013-10-24
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望城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工作由局保密领导小组领导,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属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要明确兼职保密员,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非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统一归口办公室,到县保密局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办公室应派人全程监督。

第六条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由局保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网络进行检查,防止漏洞。

第七条保密信息的发布和上网实行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和办公室登记备案制度。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非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网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和核对,一旦发现丢失,要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的,必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履行保密管理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及涉密存储部件的销毁,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及涉密存储部件销毁登记表》,报经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后,送至县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签收,统一管理,并设专柜存放,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场所存放。

第十四条凡涉密文件资料都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批,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不得横传,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办公室。

第十五条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如因工作原因确要复制必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的审批,在登记后统一在办公室文印室进行。

第十六条对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或销毁必须登记造册,由两人共同监退或监销,未经处理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得作为废品出售。涉密回复必须送县保密局。

第十七条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必须和局保密领导小组签定《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辞职或调动,要自觉接受单位保密组织的教育,并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十九条发现失泄密事件,涉密人员应及时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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