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工作制度汇编

2013-10-25
市民政局工作制度汇编

工作制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工作宗旨,言行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树立公仆思想,强化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优化职业道德。

三、严格按政策办事,树立牢固的政策观念和高度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勤勤恳恳工作,热情服务,做到门常开、人常在。

五、遵纪守法,令行禁止,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加强团结,互敬互爱,不说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和事。

七、为政清廉,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

八、增强办事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内部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办事效率,规范管理,文明服务,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使监督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内部监管制度,望大家认真对照执行。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工作宗旨,言行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树立公仆思想,强化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优化职业道德。

三、严格按政策办事,执法过程要实行“阳光作业”,岗责分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恪尽职守,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要正确使手中的执法权力,特别是在职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相互不得扯皮,影响工作造成失误。

五、依法行政,为政清廉,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

六、增强办事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热线:60607516022875

垣曲县民政局服务承诺八做到

1、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公正执法、务实高效。

3、要自重、自警、自盛自励,清政廉洁、勤政为民。

4、要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服务热情周到。

5、要热爱本职,勤奋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6、要勤奋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创新知识、创新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7、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8、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做优秀的民政工作者。

垣曲县民政局服务承诺八不准

1、不准越权越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假公济私。

2、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用***支付的高消费活动。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或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4、不准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5、不准占用、借用外单位车辆。

6、不准用***旅游。

7、不准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习气。

8、不准迟到早退、?a href='http://www.oh100.com/zuowen/mei/' target='_blank'>美敫谖弧⑾」ぁ⑼婧鲋笆亍?/p>

首办责任制

一、首办责任制是指民政工作对象到机关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或打电话到机关咨询,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股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单位每个工作人员都可能是首办责任人,因此,工作人员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要熟悉本单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以充分体现民政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办人的责任

1、属于首办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首办人责任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办人应主动告知或亲自引领到有关股室;属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办人应记下民政工作对象的电话或联系方式,交经办人办理后,应及时告知民政工作对象办理情况。

3、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办人应告知具体承办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必要时电话联系或亲自领其前往,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办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设诉的,首办人应将反映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方式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民政工作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业务股室,对前来报送办理有关业务的,在民政工作对象报送材料齐全,符合业务规定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办理完毕,对前来咨询有关业务的,要耐心对其解释,服务量大的,可适当延长,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刁难。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收任何费用。

三、对办理民政业务手续不全,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讲清理由、说明原因、坚决杜绝态度粗暴等现象。

四、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相关股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五、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种类

1、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态度生硬,对询问的事项不耐心解释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而不按时办理的。

3、工作消极推诿,有意刁难办事人员的。

4、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但由于没有向对方解释清楚,造成前来办事人员三次以上往返的。

5、在办理业务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错误和纰漏,致使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满而举报的。

6、搁置延误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7、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8、在民政资金管理中,违反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执行上级组织决定,贻误工作的。

10、压制打击报复举报单位和职工群众的。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对经查实犯有上述1—3项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

2、对经查实犯有上述4—6项行为的,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

3、对经查实有上述7—10项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年度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

4、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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