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2013-10-26
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一、制度化建设。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障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包括《统计例会制度》、《综合统计站工作职责》、《原始记录和台帐制度》及《统计培训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制度。

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上接区统计局,下连部门、社区、企业,纵横贯通的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好微机网络设施,完成好上级部署的信息化工作任务,确保网络与区统计局的畅通运行,确保各种联网直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动态维护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奠定基矗

三、科学管理。统一管理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凡向上级报送报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均需经综合统计站审查批准,并加盖印章,否则一律无效。

为了有效地履行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组织的职能,理顺基层统计工作关系,圆满完成各项牧区、街道社会经济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是苏木、街道办事处的职能机构,行使苏木、街道办事处社会经济综合统计的职权。

第二条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由苏木、街道办事处专职统计员组成,设站长一人。站长由苏木、街道办事处主管经济工作的副苏木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任,站长由苏木、街道办事处考核提名,经市统计局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员的调动,须征得市统计局同意。

第三条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受苏木、街道办事处和市统计局的双重领导。行政上以苏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为主,业务上以市统计局领导为主。

第四条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面组织领导全苏木、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确保牧区、街道统计调查任务的圆满完成,推进牧区、街道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牧区、街道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对假报、漏报、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搞好统计优质服务,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

(三)统一管理苏木、街道统计数字。凡向上级报送报表或提供统计数字,均需经统计工作站审查批准,并加盖印章,否则一律无效。

(四)统一管理苏木、街道统计报表。凡下发到嘎查、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或统计工作站批准,均属非法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五)搞好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基础建设。组织领导和改进以嘎查和居委会为单位的抽样调查;搜集、整理、编印统计资料,健全苏木、街道统计历史资料台帐。

第六条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要建立例会制度、学习制度,统计数字审核、定案、提供制度,统计资料立档、归档、保管、交接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等。

第七条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苏木、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大型调查、普查经费酌情由市统计局专项补贴。

第五条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内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种统计调查和普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报表单位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负责本区域内统计登记管理工作,核实基本单位的变动情况,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负责指导嘎查、居委会和基层统计员开展各项普查和统计调查工作,协助解决或及时上报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区域内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六)负责本区域内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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