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竞选演讲稿中文

2013-10-24
总统竞选演讲稿中文

有,就算合众国并不是个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依靠契约成立的一个各州的联合体,那既有契约的约束,若非参加这一契约的各方一致同意,我们能说取消就把它取消吗?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可以违约,或者说毁约;但如果合法地取消这一契约,岂能不需要大家一致同意吗?

从这些总原则出发,我们发现,从法学观点来看,联邦具有永久性质的提法,是为联邦自身的历史所证实的。联邦本身比宪法更为早得多。事实上,它是由1774年,签订的《联合条款》建立的。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才使它进一步成熟和延续下来。然后,通过1778年的“邦联条款”使它更臻成熟,当时参加的十三个州便已明确保证要使邦联永久存在下去。最后,到1787年制订的宪法公开宣布的目的之一,便是“组建一个更为完美的联邦”。

但是,如果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也可以合法地把联邦给取消掉,加这个联邦可是比它在宪法制订以前还更不完美了,因为它已失去了它的一个至关重要因素——永久性。

从这些观点我们可以认定,任何一个州,都不可能仅凭自己动议,便能合法地退出联邦——而任何以此为目的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至于任何一州或几州的反对合众国当

局的***行为,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行为。

因此我认为,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看,联邦是不容***的;我也将竭尽全力,按照宪法明确赋于我的责任,坚决负责让联邦的一切法令在所有各州得以贯彻执行。这样做,我认为只是履行我应负的简单职责;只要是可行的,我就一定要履行它,除非我的合法的主人美国人民,收回赋予我的不可缺少的工具,或行使他们的权威,命令我采取相反的行动。我相信我这话决不会被看成是一种恫吓,而只会被看作实现联邦已公开宣布的目的,它必将按照宪法保卫和维持它自己的存在。

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需要流血或使用***,除非有人把它强。加于国家当局,否则便决不会发生那种情况。赋予我的权力将被用来保持、占有和掌管属于政府的一切财产和土地。征收各种税款和关税;但除开为了这些目的确有必要这外,决不会有什么入侵问题——决不会在任何地方对人民,或在人民之间使用武力。任何内地,即使对联邦政府的敌对情绪已十分严重和普遍,以致妨害有能力的当地公民执行联邦职务的时候,政府也决不会强制派进令人厌恶的外来人去担任这些职务。尽管按严格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强制履行这些职责,但一定要那样做,必然非常使人不愉快,也几乎不切实际,所以我认为最好还是暂时先把这些职责放一放。

邮政,除非遭到拒收,仍将在联邦全境运作。在可能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各地人民,都享有完善的安全感,这十分有利于冷静思索和反思。我在这里所讲的这些方针必将奉行,除非当前事态和实际经验表明修改或改变方针是合适的。对任何一个事件和紧急问题,我一定会根据当时出现的具体形势谨慎从事,期望以和平手段解决国内纠纷,力图恢复兄弟爱手足情。

至于说某些地方总有些人不顾一切一心想破坏联邦,并不惜以任何借口图谋不轨,我不打算肯定或否定;如果确有这样一些人,我不必要再对他们讲什么。但对那些真正热爱联邦的人,我不可以讲几句吗?

在我们着手研究如此严重的一件事情之前,那就是要把我们的国家组织连同它的一切利益,一切记忆和一切希望全给消灭掉,难道明智的做法不是先仔细研究一下那样做究竟是为了什么?当事实上极有可能你企图逃避的祸害并不存在的时候,你还会不顾一切采取那种贻害无穷的步骤吗?或者你要逃避的灾祸虽确实存在,而在你逃往的地方却有更大的灾祸在等着你;那你会往那里逃吗?你会冒险犯下如此可怕的一个错误吗?

大家都说,如果宪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都确实得到执行,那他也就会留在联邦里。那么,真有什么如宪法申明文规定的权利被否定了吗?我想没有。很幸运,人的头脑是这样构造出来的,没有一个党敢于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如果可能,请你们讲出哪怕是一个例子来,说明有什么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是没有得到执行的。如果多数派完全靠人数上的优势,剥夺掉少数派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件事从道义的角度来看,也许可以说革命是正当的——如果被剥夺的是极为重要的权利,那革命就肯定无疑是合理行动。但我们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少数派和个人的一切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通过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令;都一一向他们作了明确保证,以致关于这类问题,从来也没有引起过争论。但是,在制订基本法时却不可能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一一写下可以立即加以应用的条文。再高明的预见也不可能料定未来的一切,任何长度适当的文件也不可能包容下针对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的条文。逃避劳役的人到底应该由联邦政府交还还是由州政府交还呢?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国会可以在准州禁止奴隶制吗?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国会必须保护准州的奴隶制吗?宪法也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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