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计生证明

2014-03-14

《出具计生证明》证明书

出具计生证明出具计生证明

为了方便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昨天市卫人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相关的办事指南。

市卫人委在网站指出,凡是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可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全家户口本;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要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市卫人委表示,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市卫人委出台新规定,进一步规划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对超生调动人员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对超生者调动不出计生证( 散文阅读:www.sanwen.net )

据了解,新规定要求,对超生调动人员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生育第一胎子女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调动人员,在办理调动计生证明时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否则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在所需材料中增加小孩《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如符合政策生育一孩,无生育证且女方户口在深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还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所需材料第一项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计生证明时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他办证人员提供全家户口本。

计划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人户分离办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时,对办证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社区工作站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在办理服务证时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由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打印育龄妇女信息卡后传真给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证人未在现居住地建卡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反馈给现居住地,现居住地应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一胎生育登记。深圳市户籍育龄妇女(含男方户籍在深圳,女方户籍在省外的在深圳申请办理服务证)已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第一胎时,可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登记一胎生育登记并打印孕检计划生育证明。育龄妇女怀孕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一胎生育登记和打印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更换服务证。持证人户口在本市发生迁移后,应更换服务证。现发证部门应与原发证部门联系,对于当事人在原发证部门申请服务证时已经提交相关材料并建卡的,原发证部门应打印育龄妇女信息卡并传真给现发证部门,当事人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即可办理服务证。对于原发证部门没有核实材料或建卡的,发证部门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按正常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