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清华教授称强奸陪酒女事小,网友斥其枉为法律代言人
《易延友,清华教授称强奸陪酒女事小,网友斥其枉为法律代言人》励志档案
发表言论
2014年7月16日,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微博原文
对于李天一案,一名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4]”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7月16日下午3点37分发表的最后一条微博“看了一下评论,不堪入目。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2014年7月16日,易延友用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微博热评
@和菜头:标准的浩劫级公关灾难案例,请大家观赏一个专业人士试图对社会大众说话时,采用了错误的表达方式和混乱的逻辑之后,会引发多么大狂暴的反击。
@宦卿世界: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位易先生做为“法律人”显然是在为李双江说话。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此案只能以罪罚相适应来讨论,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已有规定。以陪酒女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来辩护便是法盲了。因为法律只对证据说话而不是对“可能性”说话。“可能性”只是“莫须有”而不是证据。
@FTD-TT:呵呵,请问危害大小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强奸就是强奸,只要违背女方的意愿罪过都是一样的,跟女方职业无关,就你这种人还当博导?你教的好学生吗?
@一十一为王:完了,彻底完了,中国的教育怎么会走到牲畜一样的水平,人性甚至还不如畜性。
@包炬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在你心目中人是三六九等么,居然公然能说出此等歧视话语杨和平导演:完全是个法盲,幼稚,无知。就这样的人还混进清华当叫兽?这个国家怎么啦?!
@热情洋溢的老头:你太缺德了!
@谢伟锋:和绝大多数人一样,当看到堂堂清华大学教授,竟然公然标榜“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心中愤懑之情只能用爆表来形容!刚开始真的以为这位居学堂之高的法治和教育工作者的微博是不是被黑了,后面亲自登陆其微博,才发现里面早就炸开锅。而易延友面对滔天的指责,他所作的只是把陪酒女的范围大到“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范围。一副“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淡定。
人物简介
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1996-1999,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2001-2002,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
1999-200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博士。
研究领域
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学术成果
著作
1.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学阶梯),法律出版社,2014年。
2. 《刑事诉讼法精义》(法学名师讲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英文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美国海马出版社,2014年。
4. 《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201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5.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201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6.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
8.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论文
1. 《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及完善》,《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2. 《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
3. 《论最佳证据规则》,《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6期。
4. 《公民宪法权利的刑事程序保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为中心展开》,《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
5. 《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6 《对抗式刑事诉讼的形成与特色——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对抗制改革》,《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
7. 《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随笔
1. 《检察官客观义务需要理论与实践支撑》,《检察日报》,2014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审团的恢复及对中国的启示》,《南方周末》,2014年7月。
3. 《官位与资源让学者们马失前蹄》,《法制日报》,2014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乱与司法能动主义无关》,《法制日报》,2014年8月31日。
5. 《法院判决应当经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国法律》,《法制日报》,2014年3月4日。
6. 《量刑辩论程序理应推广和完善》,《法制日报》,2014年6月。
7. 《我国暂不宜设立藐视法庭罪》,《法制日报》,2014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