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2014年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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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201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人物简介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该公司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吉首市最大房地产公司之一,也是吉首市重点工程项目“三馆项目”的开发商。
涉案被捕
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曾成杰的大女儿曾正,时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审计。同案的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邓友云、曾成杰的妻子,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外,三馆公司多名管理人员一并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非法集资(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非法获取项目开发权
2003年6月至9月,曾成杰为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开发权,采取瞒报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行贿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获得“三馆项目”的开发权。 同年11月,成功获得“三馆项目”整体开发权的曾成杰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
随后,曾成杰开始对外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并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许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为筹资金许高额利息
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公司成立后,曾成杰便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
在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组织宋长银、曾正(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不顾自身兑付能力,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将集资利率从月息 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
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2007年5月17日至 2008 年8月19日,三馆公司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大肆宣传 争名夺利
曾成杰为维系资金链,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项目区域由吉首市拓展到长沙、株洲和邵阳等大中城市,并宣称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
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三馆公司成立周年庆典、大众飙歌、开展情系农民工等活动大肆彰显公司实力,并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湖南商业地产十强”、“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中国诚信企业家”等荣誉。
集资后无法兑现利息
名利双收后,曾成杰便开始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转移资产。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 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其妻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同年9月,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14时许,集资户吴某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宣判
2014年1月19日,湖南高院对曾成杰案作出宣判。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仍被判死刑
2014年0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
执行死刑
201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曾成杰之女微博内容:“噩耗传来,今天(2014年7月12日,注)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没想到他们动手这么快!我父亲是冤死的!我们一定会为他翻案!谢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谢谢大家!-------曾珊泣血”
据京华时报讯(记者梁超)2014年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最后,法院与曾成杰女儿微博上互相道歉。
曾成杰女儿微博哭诉
12日晚10时04分,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发布消息:“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10时42分,她再次发微博:“一大早赶到法院,看到了执行死刑的布告。爸爸真的被杀了,我和哥哥脑子一片空白,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法院保安说,可能周一才会通知我们领骨灰”。微博在网上迅速引发热议,质疑法院不通知家属的行为是否合情合法。
法院回复被网友批冰冷
面对质疑,昨天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则消息再次引发网友的热议,被批“冰冷回复”。半小时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条微博删除,并发微博道歉及解释,称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已提出严厉批评。
晚6时56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微博称,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曾成杰女儿道歉索骨灰
晚9时26分,曾成杰的女儿又发布微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道歉:“为我这两天的不理智,误解中级法院,特在此致歉!然后,感谢在一审时候,你们给了我父亲说话的机会!”曾成杰的女儿最后表示,“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
长沙中院的第一条微博,并未准确传达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样的表述是对司法解释的狭隘篡改,不仅没有回答疑问,还让人感受不到一丝丝司法的人性关怀。
虽然该微博很快被删除,但早已招致一些网民的不信任,批评其司法蛮横。
第二条微博称法院在验明正身时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没有提出此要求。这次回应虽略有进步却没人相信,一来死无对证,法院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二来第一次说了蠢话,再想取信于民就难了;三是依旧回避了对近亲属会见权的保障。根据司法解释,要保障近亲属的会见权,就必须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家属,否则家属如何申请会见?那么,长沙中院通知家属了吗?
如果说前两次回应还在“讲法律”,第三次回应则干脆念起推字诀。不管错在何处,不问网民为何围观,期求一句道歉便能万事大吉,往往是一些部门应对舆情危机不力后的“最后一招”。只是长沙中院将过错推到微博管理人员身上,凸显的恰恰是其在微博中所指责的“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而强调错误信息“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更让网民品出了“弃卒保车”的用意。
微博不仅是一个沟通平台,更是民众感知司法、接近司法的窗口。化解危机的回应反招致次生危机,长沙中院想到这样的后果了吗?微博时代,应对舆情危机不能单念快字诀、推字诀,还应以事实以真诚服人,这需要大智慧。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引爆微博
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指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已违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关闭微博的评论功能。
案件后续
12日曾珊道歉,是并不是广大媒体所理解的那样,本以为会秉公执法,不曾想邮寄死刑执行通知书邮戳时间是时间是7月13日,签发时间是他父亲被药物死的12日。7月14日,曾珊发微博澄清,“首先声明,我本意并不是向长沙中级法院道歉,他们的所作所为应当受到谴责!鉴于媒体曲解我的原意,现宣布撤销两则被误解的所谓致歉微博。我们一定要通过法律为父亲洗清罪名,讨还公道!感谢所有帮助我父亲案子的人!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我为父申冤!希望父亲的案子能够唤醒大家关注法治建设!不要再有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