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励志档案
刘志军(1953.01—),男,汉族,湖北鄂州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2014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4年1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2014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2014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
人物经历
1972.02——1981.09,武汉铁路分局武昌工务段养路工、团委干事、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分局团委书记(其间:1976.08—1977.02在武汉铁路局襄北“五七”干校劳动)。
1973.08,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09——1982.09,在华东交通大学(南昌)基础课部干部班学习。
1982.09——1984.09,在西南交通大学运输系运输管理专业学习。(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1984.09——1987.04,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江岸车站站长、党委副书记,分局党委常委、政治部副主任、党委书记。
1987.04——1988.08,广州铁路局党委常委、政治部副主任。
1988.08——1991.09,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1991.09——1992.08,郑州铁路局副局长、党委常委。
1992.08——1993.02,湖北省国防工办党组书记(正厅级)。
1993.02——1993.04,参加铁道部运输改革调研工作。
1993.04——1994.11,沈阳铁路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1994.11——1996.08,铁道部党组成员、运输总调度长(其间:1995.09—1996.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2002.09,铁道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其间:1997.01—2000.04兼任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1995.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2.09——2003.03,铁道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2003.03——2014.02,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
2014.02,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
2014.0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
2014年1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是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2014年5月,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
2014年2月以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丁羽心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和贵重物品;道德败坏;对铁路系统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刘志军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给予刘志军开除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后,另行作出;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别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庭审结果
2014年6月9日上午8点30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中午12时休庭。被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表示,庭上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在涉案金额,刘志军对所涉罪名无异议。检方指控刘志军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并认为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460.54万元。刘志军对两项罪名表示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中的4900万提出质疑,认为不属于受贿。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