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选举工作条例

2013-10-25
基层工会选举工作条例

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朝阳区民办学校基层工会***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朝阳区民办学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联合基层工会小组负责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专职教职工会员、兼职教职工会员(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权利,充分发扬***,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工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工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二章工会委员会名额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也可设工会委员3人;

25人至200人者,设工会委员3至5人;

200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第三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和副主席候选人,应按照干部的“四化”标准,在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定:拥护和接受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热心工会工作,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并在学校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或联合基层工会的工会小组负责人候选人的产生,由学校工会会员(工会小组)提名,由上届委员会(工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会员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党组织审查同意,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工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工会会员)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由上届委员会(工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工会会员)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工会会员)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工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工会会员)意见提出。酝酿和推荐工作要保证大多数教职工会员的参与,基层工会的大多数委员不应是学校管理者。

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不能再提名为下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的差额率为5%。

第十一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等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三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工会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五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六条会员和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教学、工作岗位,可以在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第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十八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眩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眩如出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眩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十九条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条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

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

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程序进行补眩补选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5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人数较少的学校可设一名经审委员。

第二十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上报朝阳区教育工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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